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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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2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4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2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