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7號,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本件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亦為該法院,再審聲請人竟向本院提出聲請,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