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梁聯發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梁鄭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011,465元(計算式:61955元×《77㎡+246㎡》=20,011,46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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