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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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有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8,000元(計算式:63000元×56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3,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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