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群芳
郭有德 郭和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郭群芳、郭有德、郭和德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5,460元(計算式:65591元×60平方公尺=0000000元)、7,870,920元(計算式:65591元×120平方公尺=0000000元)、5,312,871元(計算式:65591元×81平方公尺=0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118,518元、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郭群芳、郭有德、郭和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0,009元、118,518元、80,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