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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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梁聯發
梁 鄭美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1,465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1,955元/平方公尺×再審原告之占用面積《77平方公尺+246平方公尺》=20,011,4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82,264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