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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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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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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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1,460元│自民國94年10│自民國9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月27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息百分之11計│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算之利息。│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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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1,455元│自民國95年4│無。│
│││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7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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