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上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九千八百元,爰依民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