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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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於99年7月15日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
告費,經本院於99年9月6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院前曾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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