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力瑜 債務人 徐薪富徐宛濃 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為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即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倘應列法定代理人而未列,即屬不合法定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薪富即徐宛濃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係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惟債權人卻未於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核與法定程式未符,本院105年8月17日誤發支付命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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