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8號上訴人臺中市體育處法定代理人 郭明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雋崴 即尚崴土木包工業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8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