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佑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