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 郭正鴻 聲請人 楊幃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李曉君對聲請人負債6,000,000元,已屆105年4月1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61│建│712.9│4718/100000│├─┼───┼────┼───┼───┼──────┼─┼─────┼──────┤│2│臺中○○○區○○○段││361-3│建│95.48│4718/100000│├─┼───┼────┼───┼───┼──────┼─┼─────┼──────┤│3│臺中○○○區○○○段││361-4│建│406.82│4718/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940│臺中市西屯區何│辦公室│第9層:│陽台:│全部││││安段361、361-3│鋼筋混凝土造│255.26│26.56│││││、361-4地號│共九層│合計:255.26│││││├───────┤│││││││臺中市西屯區何││││││││厝東二街23號9││││││││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1. 何安段 1947建號,面積:214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19/100000。││2.何安段1949建號,面積:4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15/100000。││3.何安段1957建號,面積:40.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579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