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2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其於98年4月21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21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99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80號函檢送之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