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於98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0534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19號函所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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