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