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戶籍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戶籍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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