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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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國軒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伍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徐國軒購入並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名稱、型態應補充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1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1顆」,及記載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應更正為「上午10時50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年輕識淺,恐受同儕誘惑及媒體渲染,而持有毒品,其犯罪動機、目的尚稱單純,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藍色藥錠1顆(淨重0.3109公克、取樣0.0334公克、餘重
0.2775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扣案之褐色藥錠1顆(淨重0.3298公克、取樣0.0319公克、餘重0.2979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10月28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101年度偵字第47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惟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徐國軒購入並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名稱、型態應補充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1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1顆」,及記載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應更正為「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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