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因不慎被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55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551條之事由提起撤銷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4年度除字第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呂榮勇 即泰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275元│93年11月25日│JC0000000││││工程行│行五甲分行││││││├──┼──────┼─────┼──────┼────────┼───────┼──────┼───┤│2│呂榮勇即泰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2,800元│93年11月25日│JC0000000││││工程行│行五甲分行││││││├──┼──────┼─────┼──────┼────────┼───────┼──────┼───┤│3│呂榮勇即泰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642元│93年10月25日│OC0000000││││工程行│行五甲分行││││││├──┼──────┼─────┼──────┼────────┼───────┼──────┼───┤│4│呂榮勇即泰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500元│93年6月25日│JC0000000││││工程行│行五甲分行││││││├──┼──────┼─────┼──────┼────────┼───────┼──────┼───┤│5│呂榮勇即泰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0,600元│93年11月25日│JC0000000││││工程行│行五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