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66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再抗告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