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98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璧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5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提起抗告,有勝訴之望,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李文賢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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