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 楊飛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太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柏彰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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