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甲○○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6年6月21日起至│3.803%│││││97年2月24日止││││001│2,590,663元├───────────┼───────────┤96年7月22日││││97年2月25日起│4.803%│││││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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