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8,506元│96年11月14日│20%│逾期在六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002│57,170元│95年10月9日│18.25%│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