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附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附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七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己○○
丁○○
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石木欽法官李伯道法官韓金秀法官陳晴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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