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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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阮富枝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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