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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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1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搶奪案件,民國96年4月14日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搶奪、竊盜等前科,甫於95年間交保獲釋,又涉犯本案搶奪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被告應自97年7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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