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一、聲請人稱95年9月至96年6月協商還款期間,均靠兼差及借貸以維持正常繳款,請釋明下列各點:
⒈債權明細中為何無列明私人借貸之債權人,並請明列借款來源、金額,及提出債權憑證。
⒉聲請人所從事之兼差工作為何?迄今是否仍從事前開兼差,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又未繼續從事上開兼差之理由為何?
二、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⒈請釋明不可預知之費用每月2,500元,屬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
理由及每月支出上開金額之證據?⒉請提出每月機車保養費用200元之內容及證據。
⒊請提出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之證明
,並請釋明仲信資融財源寶袋分期付款之債權內容及成立時間。
⒋請釋明團體保險為何種保險?並請提出所憑依據到院。
⒌請提出空中商專及大漢技術學院97年度學生證影本及學雜費繳納證明。
⒍更生還款計畫表中,預估更生期間每月支出行動電話月租費736元之依據;又不可預期之雜費每月3,000元之依據。
三、請釋明花蓮市○○段○○○○號土地及458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市○○○街○○號4樓之5)之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為 林慧珍 之理由及證據?又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為林慧珍之理由及證據?並請釋明聲請人與林慧珍之關係?
四、請提出聲請人96年度稅捐處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情形。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父 李盛華 、母 錢蘭妹 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