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等文件。
二、請債務人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三、請釋明受扶養親屬 李三儂 、 李黃寶蘭 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95年、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其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四、請債務人提出與債權人 李惠菁 之借款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資料、轉帳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