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5號聲請人甲○○
組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任人乙○○之印鑑證明。
(二)繼承人之身分之證明文件(例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三)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照片、通信書函。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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