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可到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