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23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效鴻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甲○○、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確認相對人效鴻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之地址有無錯誤及相對人效鴻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香港註冊之登記表,須有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7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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