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財產部分:
請提出坐落花蓮縣○○鄉○○段369、369-1、455地號土地及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㈡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㈢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現仍須每月支付債權銀行13,000元至15,000元之證據。
⒉提出2台機車行照影本、貸款申請資料及貸款繳納證明資料
(註:倘非聲請人所有,則請釋明由聲請人繳納之理由)⒊請提出每1台機車支出油費每月1,000元、保養費500元之證明資料。
⒋請釋明孩子交通費30元,為何種交通費?每月有上開支出之
證據?⒌子女午餐費、註冊費支出之證據⒍米、油、醬料等每月支出3,000元之證據。
⒎請釋明中餐支出者為2人之原因?請提出每日中餐支出75元
之證據?⒏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義務必須教會奉獻1,000元至2,000元之證據。
㈣受扶養人部分:
請釋明受扶養人 林湘芸林淑芸 之扶養人義務人人數是否為聲請人及配偶,倘聲請人單獨負扶養義務,則請釋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配偶甲○○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與配偶甲○○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
㈥請提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院明97執忠字第6710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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