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1號被告己○○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己○○前因搶奪案件,民國96年4月14日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搶奪、竊盜等前科,甫於95年間交保獲釋,又涉犯本案搶奪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予以羈押,又於97年7月14日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案搶奪案件,雖被告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惟被告所涉4次搶奪犯行,有被害人丁○○、丙○○、甲○○、戊○○,證人即員警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各該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及扣案之安全帽、口罩、遮掩車牌之花布、白色塑膠布袋、黑色花格子衣、黑色豹紋上衣、BENQ手機等可資佐證,故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在案(尚未確定)。又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被告應自97年9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