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 孫啟瑞孫蘇銀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全體受扶養人 楊哲如孫奕驊孫芝樺 、孫啟瑞及孫蘇銀之95
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繕食、租金、教育及扶養支出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⒏提出承租之高雄市○鎮區○○街○○號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⒐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光兆企業有限公司巴蜀京城有限公司
鼎香小火鍋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⒑說明於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號5樓)外另於高雄市○鎮區○○街○○號租屋居住之原因。
⒒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26日起至97年6月2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⒓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高雄市○○區
○○段○○○號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5樓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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