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於高雄縣○○鄉○○段第206之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06之2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及其上建物,建號2號、3號,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鄉○○路○巷○○號房屋1棟,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下稱系爭建號2號、3號房屋),均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系爭206之22地號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
0元,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206之2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0,400元(即800×151÷2=60,400);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慧於93年5月31日就系爭建號2號房屋應有部分3分之2之買賣價格為7,400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2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
0元(即7,400×3÷2÷2=5,550);上訴人與訴外人楊學慧於93年5月31日就系爭建號3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之買賣價格為20,100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命其移轉系爭建號3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予被上訴人部分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50元(即20,100÷2=10,050)。合計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6,000元(即60,400+5,550+10,050=76,000),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