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不服本院民國97年6月20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更生事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更生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