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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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02月03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0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該函已於99年02月0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