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