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 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翰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