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1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