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巫由霜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王瀚興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彥博 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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