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行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羅素衍 (即 羅今惠 、 王羅今惠 )
被 告 王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