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7月2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0│││1│││││九││├─┼─────────┼─────────┼───────────┼────────┼────────┼──┤│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7月3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一│││2│││││0││├─┼─────────┼─────────┼───────────┼────────┼────────┼──┤│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8月2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一│││3│││││二││├─┼─────────┼─────────┼───────────┼────────┼────────┼──┤│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8月3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一│││4│││││三││├─┼─────────┼─────────┼───────────┼────────┼────────┼──┤│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9月2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一│││5│││││五││├─┼─────────┼─────────┼───────────┼────────┼────────┼──┤│00│甲○○│玉山銀行八德分行│94年9月30日│30,000元│AG五0八五一一│││6│││││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