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
丁○○戊○○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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