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與被告乙○○所生之婚生女,核其訴之性質即為否認子女之訴,本件訴訟之子女即被告丙○○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四四巷三十五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