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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