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簡逸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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