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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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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