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新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尤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鈴堯